食品加工牌涉及配製食物供人在食品製作場所 / 食物加工廠以外地方進食之商家 (不包括冰凍甜點製造廠)。食物製造廠牌照的適合商家
製造罐裝、瓶裝或用其他物料食品包裝袋,作飲品或食品包裝
製造醬油、泡菜或醬汁 ( 包括味粉及味精 )
醃製食品, 包括乾製及醃製肉類、煙火腿、香腸、鹵味和涼果
承包膳食及筵席等服務
燒烤肉類或家禽
製造甜點
製造豆腐、豆漿、豆腐乾、腐乳和南乳等
製造麵條、米粉、線麵、通心粉、意大利粉及粉絲等
製造小食 ( 例如花生米、蝦片、薯片 ) 及糕點
製造麵筋及麵筋食品,例如齋鹵味等
食品加工,例如製造魚丸、蝦丸、肉丸和豬皮等
製造蒸麪水 ∕ 樽裝食水
店鋪規格要求:
售賣外賣熟食 / 快餐的食物製造廠,須設有總面積最少 6 平方米的食物室。
加熱已煮熟食品以供售賣的食物製造廠,須設有總面積最少 3.5 平方米的食物室。
特別要求限制:
從火警消防安全的角度來看,下列樓宇並不適合獲簽發食物製造廠牌照︰
位於地庫第四層及以下的樓宇。
直接位於註冊學校/幼兒中心的下一層及對這些地方造成火警威脅的樓宇。
食物製造廠牌照費⽤:
200平⽅⽶或以下的⻝肆,每年牌照費⽤為3,740 ⾄ $6,580元不等;
200 ⾄ 2000平⽅⽶的⻝肆,每年牌照費⽤由8,450 ⾄ 56,330元不等;
2000平⽅⽶以上的⻝肆,每年牌照費⽤由62,940 ⾄ 125,840元不等。
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
在舉行公開活動時,開設臨時攤位售賣預先煮熟食物以供在場外食用,就必須申領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該牌照有效期不超過 7 天。
臨時食物製造廠持牌人只可在處所內售賣由持牌食物製造廠預先煮熟食物,除了用電翻熱食物,不得烹煮食物。
實質可⾏性需由專⼈現場視察環境,再作分析裝修可⾏性。